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210执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芜湖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红杨镇万村村村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39989208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060812138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芜湖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的(2022)皖0210诉前调书80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30498.36元,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于立案后每月分别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等账户,未发现有足额支付的财产;
2、本院于2023年2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未售房源:位于中科南湖郡(1)08幢01-04室、204-206室,(2)09幢01-06室,(3)16幢101室、205室、305室、404室、504室、505室、508室,(4)17幢204室、205室、404室、405室、408室、504室、505室共27套未售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到期如需续封请于届满前30天书面提起继续查封申请,否则查封失效,并视为放弃继续查封;
3、湾沚区车辆管理所反馈被执行人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
4、本院依程序将被执行人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本院依职权以730498.36元为范围,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支付宝账户,未足额冻结到足以履行完毕相应法律义务的金额,冻结时间为2023年1月3日;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冻结请在到期前15日书面提交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刚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