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源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宣城市源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824民初876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原告:***,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
原告:顾忠健,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顾春东,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上述四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胜,安徽李美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源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板桥小康村。
法定代表人:刘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庆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林,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忠健、顾春东与被告宣城市源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忠健、顾春东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胜,被告源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庆球、张忠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顾忠健、顾春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源达公司给付劳务费43万元。事实和理由:源达公司承建绩溪县临溪镇电力建改工程时,雇请**、***、顾忠健、顾春东组织民工为其劳务。工程完工后,由于源达公司尚欠**、***、顾忠健、顾春东劳务费用,双方发生争议。2020年1月22日,在绩溪县人社局的协调下,双方确认并协商劳务费用的支付方式,达成协议,源达公司尚欠43万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13万元,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但到期后,源达公司违背协议,未支付相应款项。**等多次主张,源达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辞。
源达公司辩称,2020年1月22日协议书是**、***、顾忠健、顾春东带领部分工人以威逼、言语威胁、跳楼等方式,源达公司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签,该协议书中的内容不是源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中载明的费用105万元,数额不真实,源达公司已不欠其任何劳务费。2019年7月16日,源达公司与**签订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的绩溪项目部承包形式为包工、包工期。**的项目组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应由项目组承担,与源达公司无关。**的项目组在绩溪施工6个项目,审核价格为867768.83元;在泾县泾川镇10KV中郎村中心台区分容新建工程,源达公司已支付**工程费用17200元;在绩溪北杭黄供电塔的项目,已完成工程量不超过6万元。**的项目组完工的所有工程项目的费用,不超过944968.83元,其中包括**未实际完工部分的金额约10万元到20万元。源达公司已支付给**62万元,再扣除源达公司代**支付的为**等四人在内的指定人员购买保险的费用199030.87元,源达公司不欠任何费用。**等四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一、**、***、顾忠健、顾春东提交的协议书一份,源达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应予认定。
二、源达公司提交的证据:1.配电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协议书各一份,原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应予认定;2.工程结算审核报告6份,审核人的资质有效期存在逾期,但报告的真实性应予认定;3.泾县泾川镇10KV中郎村中心台区分容新建工程预算书及领款单各一份,预算书系源达公司单方制作,原告方不认可,本院不予认定,领款单的真实性,原告方无异议,应予认定;4.解除协议通知书、邮寄单据及微信截图,内容真实,应当认定;5.绩溪县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认定;6.付款明细及银行回单、领条、收据,原告方对向**直接支付的款项无异议,应予认定,对其他款项,原告方不认可,源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确已支付原告方,故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22日,绩溪县供电公司与源达公司签订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将绩溪县临溪镇10KV高车台区等建改工程等6个项目的施工发包给源达公司,约定工程价款按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方式确定,合同价总价暂定为1223142.51元(含税)。2019年7月16日,**以乙方绩溪工程部名义与甲方源达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中,约定了工程采用乙方包工、包工期、包安全施工等内容,但对交由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及价款结算事宜均未作约定。
2020年1月22日,**、***、顾忠健、顾春东共同以乙方**项目部(共计24人)名义与甲方源达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甲方源达公司在绩溪县、泾县境内所有工程从2019年5月7日至2020年1月22日期间发生的24名人工工资、机械费用、房租、乙供材料等各类费用共计105万元。其中已支付乙方28万元,未付的77万元中34万元由甲方于2020年1月23日打入绩溪县人社局专用账户,由绩溪县人社局支付给乙方。剩余43万元,由甲方于2020年3月31日前打入13万元,2020年4月30日前打入10万元,2020年5月31日前打入10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打入10万元,到绩溪县人社局专用账户。乙方不得将绩溪县、泾县境内所有工程材料、废旧物资、所属甲方的器具带走或者变卖,且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办理档案资料移交、工程剩余材料、废旧物资退库手续。甲方不再承担乙方其他各类费用。
源达公司按照上述协议支付34万元后,于2020年3月31日向**、顾忠健、顾春东各邮寄解除协议通知书一份,提出**等人所有的已完工工程价格与协议中确定的各类费用105万元数额差异较大,与事实严重不符;协议是在对方采用极端方式威逼、言语威胁等非正常情况下签订,不是源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源达公司停止支付任何款项,并解除上述协议书。
另查明,2019年12月25日,江苏安邦南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绩溪县供电公司的委托,对绩溪县临溪镇10KV高车台区等建改工程等6个项目作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施工费共计857768.83元。除上述工程外,**等人还组织人员在源达公司承包的泾县泾川镇10KV中郎村中心台区分容新建工程、绩溪北杭黄供电塔等运维项目进行施工。
本院认为,源达公司与**签订协议,约定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由**组织人员完成施工,双方之间依法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顾忠健、顾春东与**共同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后与源达公司就工程价款的结算发生纠纷,并经相关部门参与协调,双方达成处理协议。源达公司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内容及时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源达公司未支付余款43万元,**、***、顾忠健、顾春东起诉请求付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源达公司辩称,其已不欠任何劳务费,案涉协议是在对方采用威逼、言语威胁等非正常情况下签订,不是源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源达公司未依法行使撤销权,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源达公司关于协议已解除、不应当继续履行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城市源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顾忠健、顾春东给付工程款4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宣城市源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永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程本慧
书记员章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