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504执1407号
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西塘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299975460
法定代表人:许传华,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矾山镇钟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49231595A
法定代表人:郑生团,该公司董事长。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8)皖0504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皖Q×××××、皖Q×××××、皖Q×××××、皖A×××××车辆四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存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