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07民初2246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施桥行政村龙塘一村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60826673M。
法定代表人:王耀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成成,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塘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299975460。
法定代表人:许传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合生,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皖0207民初224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300元。被保全人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供其公司另一账户中的存款1300万元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的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襄阳分行营业部、账号为57×××09账户中的存款1300万元;
二、上述存款足额冻结后,解除对被保全人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芜湖江北集中区支行、账号为17×××66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川
人民陪审员  郭庆寿
人民陪审员  郭和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陶 俊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