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3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江南百花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乳泉大道**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343923528M。
法定代表人:俞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德玉,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工程安装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省蚌埠市长征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2940387K。
法定代表人:李忠乔,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曼,安徽徽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江南百花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科电力装备集团工程安装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对顶管等部分工程的施工工程量存在争议,对实际施工中选用的与施工图纸载明内容不符的断路器品牌差价是否应从工程款中扣除亦存在争议,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金额认定竣工工程结算价,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省江南百花谷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王宇堂
审 判 员 罗正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毛婉月
书 记 员 陈 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