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382民初3723号
原告:浙江东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工程安装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东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工程安装安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4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965元并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以596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22年11月5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2年4月26日,原告浙江东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工程安装安徽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采购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总价值为59650元,其中留10%质保金在发货后6个月内付清;另约定,若甲方(即被告)逾期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标的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被告发货,被告应于2022年11月4日前支付全部款项。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该笔款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工程安装安徽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浙江东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9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96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0元,由被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工程安装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