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04民初1479号
原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8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522563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臣,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35日立案。原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