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执3293号 申请执行人:**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新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杨坤生,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10民终3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人亦认可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该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22)苏1023执329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冯 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