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3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国际半导体科技产业园(中小企业产业园)东区2#、4#两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0UT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山***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山***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恒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淮河路19号海纳东岸小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11MA2W0BBY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南路8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5225638X。
法定代表人:杨坤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恒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4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53元,减半收取9,926.5元,由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青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