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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第三建设公司设备安装公司申请执行宝鼎联兴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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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龙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公司设备安装公司。
被执行人宝鼎联兴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东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7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宝鼎联兴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宝鼎联兴矿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宝鼎联兴矿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85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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