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三建设公司设备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宿埇民二初字第00027号
原告: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原徐州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70557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勇。
委托代理人:***,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公司设备安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5234192-0。
法定代表人:阙胜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三建设公司设备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575元,减半收取为4788元,由原告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