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民终1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山路**软件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1793462G。
法定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蔷薇运输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钱集镇新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322MA1N1HY67J。
投资人:**,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尔智能”)因与被上诉人**、沭阳蔷薇运输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7民初5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达尔智能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沭阳蔷薇运输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达尔智能上诉称: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沭阳蔷薇运输中心系肇事车辆被挂靠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改判。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7民初59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后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