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沐阳蔷薇运输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07民初1447号
原告: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山路30号软件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1793462G。
法定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振,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
被告:沐阳蔷薇运输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沐阳县钱集镇新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322MA1N1HY67J。
投资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4月2日受理了原告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沐阳蔷薇运输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林小雪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