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执24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山路**软件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1793462G。

法定代表人:杨潘,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皖0207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1872元,并按判决书确定方式支付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受理费821元,执行费978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

2、本院自2020年8月2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根据反馈结果,2020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银行账户内的余额10.61元,12月20日冻结财付通,余额34元,未发现车辆、基金、证券等可执行财产。线下调查中,委托沭阳县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对生活居住等信息进行查询。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通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同意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207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陈旭东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鲍亚东

书记员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