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7611号
原告:安徽合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130号万达广场3幢11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华,安徽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杰,安徽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幸福新城28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陶志刚,总经理。
被告: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前岭路与淮海大道交口东北。
法定代表人:周之虎,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合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合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合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合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合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 蕾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