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民初661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安徽合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镇1号路桥头集镇人民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503955B。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合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合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807.76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依据(2019)皖0122民初66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合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申请人***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合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封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琥珀名城16栋407室(产权证号:合瑶字第8120060788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曹太纯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龙岗路交口琥珀名城A区21幢801室(产权证号:皖(2018)合不动产权第0015998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驭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