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21执保291号
申请人: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县武阳镇武阳街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12423880T。
法定代表人:揭云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鲍钧海,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安徽聚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路与四里河路交口汇银广场1-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09165166。
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赣0121执保2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聚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8月27日申请人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聚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万卫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