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21执保283号
申请人: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武阳镇武阳街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1243880T。
法定代表人:揭云洪,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聚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路与四里河路交口汇银广场1-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09165166(1-4)。
法定代表人:赵长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聚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聚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聚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岸青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