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施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德德奥钢结构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安徽施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2民初340号
原告:广德德奥钢结构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柏垫镇凤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NHJ8N5B。
法定代表人:杜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春梅,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勇,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施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桃州南路茗桂小区A-2号楼01-04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36715253Y。
法定代表人:王宽,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德奥钢结构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施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德德奥钢结构活动板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德德奥钢结构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广德德奥钢结构活动板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建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珊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