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2财保7号
申请人:广德县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团山村(广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98126138C。
法定代表人:张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施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桃州南路东侧茗桂小区A-2号楼01-04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36715253Y。
法定代表人:王志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广德县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施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宣城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20年4月8日收到宣城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广德县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请函及保全申请书等材料。申请人广德县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施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0000429610810300000091)的存款536760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施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0000429610810300000091)的存款536760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4元,由申请人广德县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珍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青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