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执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德华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邱村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75872499G。
法定代表人:张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施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南路东侧茗桂小区A-2号楼01-04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36715253Y。
法定代表人:王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德华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施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宣城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宣仲案字[2020]第11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德华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德华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施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广德华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8执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芮征兵
审 判 员 叶丽芸
审 判 员 沈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乐建敏
书 记 员 邓晓敏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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