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济德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同济德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6306H。
法定代表人:高申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筱玮,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燕,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同济德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当涂路交口苹果公寓8楼801室(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66655345。
法定代表人:盛方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媛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恒,安徽华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花哨兵,男,汉族,1969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上诉人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同济德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花哨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5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安徽同济德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安徽同济德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花哨兵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59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安徽同济德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3320元,由安徽同济德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3320元,由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亚娟
审判员  古开利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刁春晖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