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济德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丰兴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同济德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4404号
原告:浙江丰兴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华路206号西港新界8幢一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余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梁,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语馨,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同济德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与临泉路交口苹果公寓8楼801室(2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方水。
原告浙江丰兴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同济德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丰兴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丰兴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丰兴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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