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1民初4351号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对原告***与被告安徽伟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皖1321民初4351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0)皖1321民初4351号民事调解书正文第一页自下而上第九行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明,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明,砀山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员 王连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华启
书记员姚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