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4民特44号
申请人:**,女,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广场四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146726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申请人:***,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经蚌埠市禹会区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至同年10月每月30日之前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剩余200000元在2020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对上述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如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何有一期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有权以借款700000元扣除已付剩余全部款项的总额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为止)申请强制执行;
三、**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