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计同根与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守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3民初555号
原告:计同根,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治淮,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1467268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蚌埠守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WLAU1E。
法定代表人:茹方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计同根与被告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守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计同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2元,减半收取2566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