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蚌埠守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23民初591号
原告:计同根,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治淮,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告:蚌埠守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阿尔卡迪亚蓝天城第29号楼附属商业(1-2)层1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WLAU1E。
法定代表人:茹方强。
被告:安徽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漳河花园1幢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90180557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广场四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1467268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北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红旗三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3605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计同根与被告蚌埠守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北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计同根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蚌埠守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北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计同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计同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2元,由原告计同根负担。
审判员戴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季政
书记员季政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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