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23民初591号
原告:计同根,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治淮,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告:蚌埠守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阿尔卡迪亚蓝天城第29号楼附属商业(1-2)层1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WLAU1E。
法定代表人:茹方强。
被告:安徽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漳河花园1幢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90180557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广场四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1467268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北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红旗三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3605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计同根与被告蚌埠守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北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计同根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蚌埠守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北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计同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计同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2元,由原告计同根负担。
审判员戴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季政
书记员季政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