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4民初3618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广场四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146726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远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万达广场二期A1号楼16层001614-0016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0758XJ。
法定代表人:任明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蚌埠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纬四路22号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482317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远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蚌埠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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