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755号
原告: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1467268X。
法定代表人:蒋玉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臣,公司员工。
被告:***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8696259H。
法定代表人:林聪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德伟,公司法务。
原告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 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梦洁
书 记 员  欧曼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