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302民初2016号
原告:***,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轩,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守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阿尔卡迪亚蓝天城第29号楼附属商业(1-2)层1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WLAU1E。
法定代表人:茹方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广场四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1467268X。
法定代表人:蒋玉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臣,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4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0843772T。
法定代表人:朱乃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玲,安徽皖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蚌埠守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守诚装饰公司)、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守诚建筑公司)、安徽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力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起诉至蚌山区人民法院,后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轩,被告守诚装饰公司、守诚建筑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臣,被告圣力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004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圣力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守诚装饰公司签订《龙湖雅苑外墙真石漆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守诚装饰公司将龙湖雅苑住宅小区外墙真石漆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范围为外墙真石漆工程,承包方式实行包工、包辅材、包腻子、包底漆、包吊兰、包质量、包工期等,合同价真石漆为每平方米22元,工程决算审计后付款至审定金额的95%。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遂组织施工。2021年6月5日,两原告与被告守诚建筑公司达成付款协议,协议确定:1.截止2021年6月2日经双方核算施工量及总价分别为:真石漆费用2420000元、4#保温费用144000元、吊兰及点工费用46600元;2.守诚建筑公司应于2022年春节前支付劳务费的80%;3.项目完工后且备案验收合格后,守诚建筑公司支付给原告核算总价的95%。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告认为,案涉合同系守诚装饰公司与原告***签订,付款协议系守诚建筑公司与两原告达成,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付款协议签订后,守诚装饰公司和守诚建筑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余款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守诚装饰公司、守诚建筑公司共同辩称,原告要求给付工程款的诉请未到付款节点,其不应承担诉讼费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圣力房地产公司辩称,第一,其不认识原告***且***并非实际施工人,其将龙湖雅苑小区外墙保温及真石漆工程分包给守诚建筑公司,其与原告无书面合同也无口头施工协议,因此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第二,***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施工日志、农民工登记单、施工单等实际工程量,原告起诉的工程款也未有明确的工程明细单,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东湖雅苑又名龙湖雅苑。2018年10月22日,圣力房地产公司与守诚建筑公司签订《东湖雅苑住宅小区外墙保温及真石漆施工协议书》。2019年5月6日,守诚装饰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龙湖雅苑外墙真石漆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龙湖雅苑住宅小区外墙真石漆工程,具体施工范围按照图纸及甲方项目部要求进行;承包方式:实行包工、包辅材、包腻子、包底漆、包吊兰、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生产;合同价真石漆为每平方米22元;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在提交工程决算审计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5%,剩余5%工程款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组织工人完成了施工。2021年6月5日,守诚建筑公司(甲方)与***、**(乙方)进行结算,达成付款协议,鉴于双方就龙湖雅苑外墙真石漆项目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截止2021年6月2日双方核算施工量及工程款项支付情况如下:真石漆费用2420000元、4#保温费用144000元、吊篮及点工费用46600元;已支付300000元,已抵房款1440000元;经蚌埠市劳工局和住建局协调,双方同意就该项目工程款先期支付至该项目核算工程量的80%,截至2021年6月2日,甲方尚未支付给乙方工程款(工人工资)为357800元整,现甲乙双方就上述支付工程款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同意甲方2021年6月1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5万元,至春节前支付完上述未支付工程款;二、待项目完工且备案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至审计核算价的95%;三、项目核算后剩余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按合同要求支付……。
另查明,案涉工程尚未验收合格。***收到工程款共计1882000元(包括现金和抵房款)。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本案中,圣力房地产公司与守诚建筑公司存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而守诚装饰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施工,案涉《龙湖雅苑外墙真石漆承包施工合同》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完工后,守诚建筑公司做为案涉工程的承包方,与***、**达成付款协议,构成债务加入,守诚装饰公司与守诚建筑公司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关于付款节点,原告主张交房通知书可以证明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但是交房通知书仅证明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房,业主还需要到现场对房屋验收,开发商是否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等,有了这些证书才能达到交付条件,且原告并未证明其施工的楼房范围,是否均已交付使用,因此,仅凭交房通知书并不能证明已经达到付款协议约定的“待项目完工且备案验收合格后,守诚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至审计核算价的95%”的付款节点。根据付款协议,双方同意案涉工程先期支付至该项目核算工程量的80%,即(2420000+144000)×80%+46600=2097800元,扣除已支付1882000元后,守诚装饰公司与守诚建筑公司应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215800元。原告诉请超出认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圣力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诉求,因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备案合格,且因圣力房地产公司与守诚建筑公司尚未结算完毕,是否欠付工程款,欠付多少工程款尚不清楚,故本案尚不具备判决圣力房地产公司在多少金额范围内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圣力房地产公司欠付守诚建筑公司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蚌埠守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158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4元减半收取计4902元,由原告***、**负担3140元,被告蚌埠守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