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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及时足额支付李*芳、张*婷两人工资共计人民币75700元(李*芳59120元、张*婷16580元),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责令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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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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