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千岛湖子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千岛湖圣铭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子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2553号 原告:杭州千岛湖圣铭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马路村岭后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MA7CP17Y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淳安千岛湖子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开发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杭州千岛湖圣铭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千岛湖子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千岛湖圣铭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千岛湖圣铭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淳安千岛湖子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千岛湖圣铭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1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千岛湖圣铭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