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0621行初227号
原告淮北市启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周宏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超,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岳军芝,该局局长。
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许玲,该局四级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惠雷,该单位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赵德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吴静静,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昊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启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撤销工伤认定一案中,因原告淮北市启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市启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勤爱
人民陪审员 王雪莉
人民陪审员 李 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周开济
书 记 员 桑婉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制度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