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03民初1694号
原告:***,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启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126号A1-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诉被告淮北市启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启航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计25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