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执95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522571754711W,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陶厂镇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校保。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西北路**101-103。

法定代表人:张昌东。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期限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世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汤鑫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