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5625号
原告:马鞍山市花***木材经销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经营人:汪旭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昌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马鞍山市花***木材经销部诉被告马鞍山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花***木材经销部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花***木材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花***木材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2元,减半收取计2141元,由原告马鞍山市花***木材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杜 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洪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