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博远竹木制品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678号
申请人:宜兴市博远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太华镇创业路(太华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0023957H。
法定代表人:唐登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石桥镇围乌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93346050E。
申请人宜兴市博远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博远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70元,由宜兴市博远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杜鹏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谢屿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