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市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财保37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湖西北路2号10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93346050E。
法定代表人:张昌东,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巢湖市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聚龙公园里S2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91088389H。
法定代表人:王忠传,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马鞍山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巢湖市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张昌东以其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巢湖市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巢湖市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500000元;
二、查封张昌东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巢湖市[皖(2022)巢湖市不动产权第0002652号]房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