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宝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执329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宝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317585430P。
法定代表人李小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滨湖国际城1区2号楼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25840787Y。
法定代表人陈继台,该公司经理。
河南宝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宝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1693800元及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2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9338元。
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以1713138元为限予以冻结,共计划拨921269元,已给付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龙山
审判员  郎军山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昶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