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钟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顺利与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遵化市钟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81民初4051号
原告:*顺利,居民,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遵化市钟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小川。
委托代理人:单静。
原告*顺利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7月12日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遵化市港陆花园小区消防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8万元,但是被告只支付原告349450元,至今仍欠原告30550元。在2010年-2011年原告根据被告的蓝图对遵化港陆花园小区消防工程进行施工达到85%后,原告根据被告一的要求,听从遵化市港陆花园小区负责人的要求对已经接近完工的工程进行变更,此次变更给原告产生费用为283668元,此费用被告一答应付款给原告,但是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被告二是遵化市港陆花园小区的总施工单位,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承包工程余款30550元,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承担支付原告承包工程量增量款28366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用特快专递向被告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但该特快专递被以“地址不详,电话不通”为由退回。本院要求原告*顺利提供被告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准确地址,但原告*顺利一直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并应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原告*顺利未能提供被告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应依法驳回原告*顺利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顺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健
审判员史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