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钟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化市钟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遵化市遵化镇人民政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11989号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钟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贸易城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遵化市遵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遵化市华富东街。
法定代表人:延晓峰,该镇镇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281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级执行,向被执行人遵化市遵化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遵化市遵化镇人民政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遵化市遵化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在中国农业银行遵化市支行723001040002416账户的存款3147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杨毅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