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文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t;”>执行裁定书
(2017)冀02执15273号申请执行人:*国文,男,汉族,1958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遵化市。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遵化市。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遵化市。被执行人:遵化市钟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国文申请***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281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级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500元,执行费207.5元,现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281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