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钟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顺利与遵化市钟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281民初300号
原告:*顺利,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农民,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颜秋凤。
被告:遵化市钟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程捍东。
委托代理人:郭小川。
委托代理人:张立群。
被告: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代表人:赵建斗。
被告: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赵宇。
原告*顺利与被告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经原告*顺利申请,本院追加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富通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经被告河北富通公司申请,本院追加遵化市钟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馗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利及委托代理人颜秋凤,被告钟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小川、张立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富通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利诉称:原告与被告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于2010年7月12日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遵化港陆花园小区消防工程,工程完工后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8万元,但是只支付原告349450元,至今仍欠原告30550元。在2010年-2011年原告根据发包单位钟馗公司给的蓝图对遵化港陆花园小区消防工程进行施工达到85%后,根据钟馗公司要求,听从港陆花园小区负责人对已经接近完工的工程进行变更,此次变更给原告产生费用283668元,此费用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答应付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予支付。故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工程余款3055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工程增量款283668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钟馗公司辩称:1、钟馗公司与本案原告没有权利义务关系,钟馗公司将港陆花园小区消防工程承包给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并且是由钟馗公司和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履行的合同,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2、原告起诉状称其与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签订过港陆花园消防工程的承包合同,是不合法的:(1)原告与富通北京分公司签订这份合同时,作为发包方的钟馗公司不知道,没有经过钟馗公司同意;(2)消防工程需要特殊资质,原告没有消防资质,不得从事消防工程,原告与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所签订的消防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3、钟馗公司与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的消防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工程已经验收结算,没有任何纠纷。综上,原告与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的纠纷与钟馗公司无关,请法庭依法驳回河北富通公司追加钟馗公司为被告的请求。
被告河北富通公司和被告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均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9日,甲方钟馗公司与乙方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遵化市港陆花园小区一期消防工程交由乙方承包施工。施工内容:103/4/7/8#楼及对应的1-22轴的地下车库包括水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压力排水系统、消防自动报警系统、除通风排烟及卷帘以外的图纸包含的一切消防工程内容,以上内容,依据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完成图纸规定范围内的安装施工内容。二、工程范围:乙方负责103/4/7/8#楼及对应的1-22轴的地下车库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装及101/2/5/6#及对应的22-48轴的地下车库的技术指导和现场协调、现场监理资料、施工关系协调、提供施工资质、一期消防电气检测、消防验收手续办理。施工方提供现场施工的所需工具,工具耗材、施工用电的配备及施工所需要的辅材由施工方自行解决。现场主要材料的供应由甲方负责。工程造价:工程造价为65万元,其中消防设施电气检测费、手续费15万元,如在实际施工中与图纸无太大区别,不发生人工费变更,视为包含在承包造价内。合同尾部乙方处加盖了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公章,并由岳鹏达进行签字。
2010年7月12日,甲方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与乙方*顺利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遵化市港陆花园小区一期消防工程交由乙方承包施工。施工内容:103/4/7/8#楼及对应的1-22轴的地下车库包括水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压力排水系统、消防自动报警系统、除通风排烟及卷帘以外的图纸包含的一切消防工程内容,以上内容,依据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完成图纸规定范围内的安装施工内容。承包方式:乙方负责工程的施工安装,直至开通运行。三、工程造价:工程造价暂估315000元(承包内容:喷淋2216点,每点65元;消火栓248套,每套360元;报警点1837点,每点40元;合计306800元,辅材暂估10000元,排压人工暂估5000元,最终价格为31.5万元。如现场施工有大于等于500元变更的并纳入决算,小于500元的不再计算。四、付款方式:此工程无预付款,工人进场施工一个月内,甲方按完成工程量的80%付给乙方人工费,以后每月按此付款方式支付乙方人工费,消防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完毕后,给付乙方人工费的95%,余额的5%(15750元)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期满后付清。
*顺利施工过程中,增加人工1187.9个,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在增量单中加盖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项目部印章予以确认。
2011年7月11日,秦皇岛盈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出具遵化市港陆花园住宅小区一期消防设施系统和电器设备系统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均合格。
岳鹏达于2011年9月19日为被告钟馗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港陆花园一期消防工程已全部支付完毕,无拖欠工人工资,如有拖欠由施工乙方公司负责,与甲方无关”。
另查,原告*顺利认可被告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已分九次向其支付工程款349450元。其中2010年10月9日给付3万元,11月6日给付6万元,12月5日给付7万元;2011年1月27日给付7万元,4月1日给付1万元,5月5日给付2万元,6月20日给付3万元,9月19日给付39450元;2012年1月21日给付2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检测报告、工程增量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的规定,原告*顺利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与被告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包遵化港陆花园小区消防工程,故原告*顺利与被告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于2011年7月12日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经秦皇岛盈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遵化市港陆花园住宅小区一期电器设备系统、消防设施系统均合格,故被告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应向原告*顺利支付工程款。依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31.5万元,原告*顺利认可被告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349450元,故被告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顺利支付剩余工程款30550元。关于原告*顺利主张的工程增量款,原告*顺利向本院提交了加盖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项目部公章的增量单予以证实,可以证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工程增量,增加人工1187.9个,但原告未能提供双方就人工费数额进行约定的相关证据,因该工程施工行为发生在2010年-2011年期间,故本院参照2010年建筑业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原告增加的人工费,原告应得增加工程量的人工费为79696.21元(67.09元/天×1187.9个)。以上合计,被告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应向原告*顺利支付工程款110246.2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关于“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作为河北富通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由河北富通公司承担,故被告河北富通公司应对被告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所欠原告*顺利的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河北富通北京分公司的代表人岳鹏达向被告钟馗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港陆花园一期消防工程以全部支付完毕,故被告河北富通公司申请追加钟馗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顺利工程款110246.21元。
二、驳回原告*顺利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13元,由被告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由原告*顺利负担3913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国栋
审判员  张静波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马毓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