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顺利、遵化市钟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2民终8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刚,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利,男,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化市钟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捍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静,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代表人:赵建斗,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顺利、遵化市钟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馗公司)、原审被告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富通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李木子审判员孙乾辉审判员王健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刘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