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钟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遵化市钟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遵化市钟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7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遵民初字第4865号
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路15号108室,组织机构代码7582426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遵化市钟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文宝大街(黄土坡村南),组织机构代码7502639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遵化市钟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