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钟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化市钟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遵化市遵化镇人民政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119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钟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贸易城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遵化市遵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遵化市华富东街。
法定代表人:延晓峰,该镇镇长。
本院在依法提级执行遵化市钟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遵化市遵化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遵化市遵化镇财政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遵化市遵化镇财政所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遵化市遵化镇财政所在中国农业银行遵化市支行723001040002416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杨毅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