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3794号
原告:北京安平鑫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北流村562-1号。
法定代表人:宋瑞芬,董事长。
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
法定代表人:田广良,总经理。
原告北京安平鑫业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李冬雪进行调解。北京安平鑫业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安平鑫业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安平鑫业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学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