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平鑫业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2156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被告:北京安平鑫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北流村56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安平鑫业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六百三十三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高琳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娄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