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执6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佳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奥博兴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佳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奥博兴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2)京0116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北京奥博兴业钢结构有限公司给付北京佳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价款820000元及利息26240元。北京奥博兴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2)京03民终15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北京佳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佳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奥博兴业钢结构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申请人北京佳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北京佳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执行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3民终157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