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铁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奎屯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北铁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4003财保156号
申请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迎宾大道18-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7606657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北铁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3号楼9层1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071707126Y。
法定代表人:侯建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北铁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18591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为申请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铁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18591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613元,由申请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毅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